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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教育]特稿:西安翻译学院京城维权一审胜诉

来源:xfuedu.org 作者:西安翻译学院 时间:2008-10-21 点击:
千龙教育讯(记者 龚正) 今天上午(1017日)记者在北京获悉,赵玉忠诉丁祖诒、西安翻译学院、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扬子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名誉侵权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赵玉忠的全部诉讼请求。至此,这起被社会广泛关注的名誉侵权案以四被告胜诉一审落锤。

    据了解,这起案件是由于北京电影学院教师赵玉忠在搜狐博客和扬子晚报网站以及西译新闻网上,看到有20073月的某些评论文章就赵玉忠在境外新语丝网站上发表《“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第555位签名者的留言》文章和在“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上以赵玉忠真实身份签名声援败诉的方舟子一事发表评论,赵玉忠认为评论文章内的某些话语侵犯了其名誉权,并认为是丁祖诒、西安翻译学院、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扬子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所为,即于20076月初将四家一并告上法庭。受理此案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历时近一年半对此案进行调查、取证、公开庭审,最终于20081017日依法作出“驳回赵玉忠的全部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这是我国民办教育家丁祖诒教授与著名民办高校旗舰西安翻译学院在北京依法维权的首例应诉案件,他们的一审胜诉标志着我国民办高校依法维权进入一个崭新阶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081017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赵玉忠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全文如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民初字第15972

 

 

    (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略)

    原告赵玉忠与被告丁祖诒、西安翻译学院、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江苏扬子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玉忠诉称,2007316日我在新语丝网站上发表《“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第555位签名者的留言》文章,对该案两审判决提出质疑,并在《海内外知识分子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上以本人的真实身份签名。317日丁祖诒在搜狐公司网站“丁祖诒的博客——搜狐博客http://dingzuyixfu.blog.sohu.com”网页上以笔名“LUUXUN”发表《赵玉忠,楚西白云,JFF,西风独自凉,疏风一号,Conticonti:败都败了,哪那么多恨和泪》评论文章;18日在西安翻译学院西译新闻网站“方舟子批判”专栏刊发该篇评论文章,并标明“文章来源:本站原创”。317日我在新语丝网站发表《第555位签名者留言的更正》文章;18日丁祖诒在搜狐公司网站“丁祖诒的博客”刊发《作了一回秀,还顺杆往上爬的赵玉忠》评论文章。321日我在新语丝网站发表《致湖北省委书记的公开信》文章;22日、24日丁祖诒在搜狐公司、西安翻译学院网站相继刊发《“宁可被尿憋崩”的赵玉忠还是尿到武汉去了》评论文章。322日丁祖诒将“丁祖诒的博客——搜狐博客”改为LUUXUN的博客——搜狐博客”但网址仍为“http://dingzuyixfu.blog.sohu.com”,即由丁祖诒“dingzuyi”、西安翻译学院简称“xfu”、搜狐博客“blog.sohu”的汉语拼音构成。326日我在新语丝网站发表《对“暗物质”先生质疑的回应》文章;27日、28日丁祖诒在西安翻译学院、搜狐公司网站相继刊发《赵玉忠对LUUXUN的“贼惦记”》评论文章;4月上旬丁祖诒将该篇文章从其博客网页上删除,但在西安翻译学院网站仍保留标题相近、内容相同的《赵玉忠的贼惦记》评论文章。此外,317日至26日丁祖诒在搜狐公司、西安翻译学院网站还刊发了其他含有贬损我人格内容的文章:《LA_bear式的555条蛆虫,充其量是一窝苍蝇》、《签名者,看谁入选52张斩首扑克牌》(第一版、第二榜、第三批名单)。317日至27日扬子公司在其扬子晚报网站“西译风采”专栏几乎同步转载了上述评论文章,该专栏网页上明确标有“本专栏由西安翻译学院校友全权运营”的字样。丁祖诒虽然以虚拟人物“LUUXUN”为名代言,但是网络证据证明“LUUXUN”系丁祖诒本人。(1)“丁祖诒的博客——搜狐博客”与“LUUXUN的博客——搜狐博客”均于2006914日创建;网址均为“http://dingzgyixfu.blog.sohu.com”。(2)“LUUXUN”于“2007.3.22”才“博客正位”成为该博客的虚拟主人,“他”只是从丁祖诒处获得该网页用户“密码”才能登陆和刊发文章。(3)在“LUUXUN的博客”首页声明“西译人”和“位置:中国,西安”以及开设“院长精品屋”、“相册”、“院长游思”和“院长文集”等专栏,均与丁祖诒的真实身份相符。(4)丁祖诒尽管对其博客网页做了手脚,但从搜狐博客网站“搜狐教育博客群”专栏网页中“教育人士、特别推荐——丁祖诒”和扬子晚报网站西译风采专栏网页中“友情连接——丁祖诒的博客”,均直接连接到“LUUXUN的博客——搜狐博客http://dingzuyixfu.blog.sohu.com”。(5)在西译新闻网站开设“Luuxun博客”和“方舟子批判”专栏,只有作为院长丁祖诒能够办到而虚拟人物“网络蝙蝠侠”是办不到的。事实上,丁祖诒在大庭广众面前玩弄了一出“国王穿新衣”的把戏,故而丁祖诒应当对其个人实名博客网页上发表的侵权言论承担法律责任(说明:丁祖诒为逃避法律责任,于2007516日另开设网址为“http://xfudingzuyi.blog.sohu.com”的“丁祖诒的博客”)。丁祖诒针对我文章所发表的评论中,带有侮辱、诽谤性言词的详情为:一、在《败都败了,哪那么多恨和泪》一文中,对我使用下列侮辱、诽谤性言词:①“混那么多‘法学’社团头衔”。②“一个搞电影没搞出什么名堂的赵玉忠,不好好地搞电影,搞不成赵忠祥式的名播,也不至于靠方舟子‘500强’的第555号标签,来超度亡魂吧”。二、在《LA_bear式的555条蛆虫,充其量是一窝苍蝇》一文中,将包括我在内的555位签名者比喻成“555条蛆虫”和“一窝苍蝇”,明显带有侮辱性质。三、在《签名者,看谁入选52张斩首扑克牌》(第一版)名单中将我列为首位;在(第二榜)名单中将我列为第四位;在(第三批)名单中将我列为第二位。众所周知:“斩首扑克牌”具有特定的含义,即英美联军对伊拉克总统萨达姆等前高级军政官员实施抓捕的“斩首行动”名单的代号。在此借用“斩首扑克牌”的典故,是对包括我在内的签名者的公然侮辱。四、《作了一回秀,还顺杆往上爬的赵玉忠》一文中,对我使用下列侮辱、诽谤性言词:①“作了一回秀,还顺杆往上爬”;②“赵玉忠做梦都想出回名,连第五个死在肖的枪下都在所不惜”。五、在《“宁可被尿憋崩”的赵玉忠还是尿到湖北去了》一文中,对我使用下列侮辱、诽谤性言词:①“这个赵玉忠还疯癫地告知同事、朋友和学生不会到武汉同济医院、… …”。②“就是这么个不上路的弱智赵玉忠,最终还是把憋着的尿崩到武汉了” 。③“说这个赵玉忠弱智和疯癫,拍起马屁来还真是有才”。④“人们常说的‘马后炮’,到他的嘴里竟成了‘马后屁’”。⑤“偏偏是这个神志不清的赵玉忠有理?更何况这个变态和方舟子一个俅样,屠刀还没架到脖子上,就嚎叫地把武汉骂了个底朝天”。六、在《赵玉忠的贼惦记》一文中,对我使用下列侮辱、诽谤性言词:①“一个电影学院不务电影正业的二线杂碎”。②“整天热衷于给反华势力代言人方舟子捧臭脚”。③“整天沽名钓誉地弄写(些)社会兼职头衔和旁门左道的挂名著作”。④“难怪这个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赵玉忠,能像小爬虫变色龙那样攫取种种头衔和荣誉”。⑤“赵玉忠有给书记写信哭诉的毛病,不妨再如法炮制一番作为自*”。⑥“看来在下还得小心为妙,‘不怕贼光顾,就怕贼惦记’”。丁祖诒针对我文章所发表的评论,并非属于正常的社会批评。事实是:因丁祖诒所属单位(西安翻译学院)与方舟子诉争之故,就对凡是赞同和支持方舟子先生学术打假的社会各界人士疯狂地进行人身攻击和人格诋毁。丁祖诒在其实名博客网页公开声明:“使命——扫除一切害人虫”和“信条——敌人的朋友绝对不是我的朋友”。西安翻译学院新闻网站,专设“方舟子批判”专栏。由此推论,丁祖诒针对我文章所发表的评论主观上存在恶意,并且低级下流、荒谬无耻、不堪入目,严重地侵害了我的人格尊严,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搜狐公司是搜狐博客网站的经营者。搜狐公司的网管人员将丁祖诒实名列入“搜狐教育博客群”网页“教育人士”、“教育博客名录——教育名人”乃至“特别推荐”三个栏目之中,并且均可由“丁祖诒”实名直接连接到“LUUXUN的博客”网页。但是,搜狐公司网管人员对该博客主页刊发的诸如“蛆虫”、“斩首”、“被尿憋崩”、“贼惦记”等哗众取宠、荒谬无耻、诋毁人格文章内容却疏于监管,纵容丁祖诒的侵权文章广为扩散。所以,搜狐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应与丁祖诒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西安翻译学院系西译新闻网站的经营者。丁祖诒在本院西译新闻网站刊发的上述评论文章,由该网站标明“文章来源:本站原创”,表明丁祖诒在西安翻译学院网站发表评论文章属于职务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的规定,我要求西安翻译学院承担其网站刊发侵权文章的全部民事侵权责任。扬子公司系扬子晚报网站的经营者。扬子公司将其网站西译风采专栏交由“西安翻译学院校友”全全运营,如同报社和杂志社出卖版面、图书和音像出版社出卖版号、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出卖节目时段一样,不仅完全丧失新闻出版单位的职业道德,而且明显违反我国新闻出版管理法规。扬子公司放弃新闻出版单位应负的“信息内容”自审职责,纵容“西安翻译学院校友”的恶意转载行为,使得含有大量不良信息内容的侵权文章打着貌似客观、公正的新闻出版单位的幌子肆意扩散,加重了对我人格尊严的侵害程度和扩大了对我名誉侵害的社会影响范围。所以,扬子公司应对“西安翻译学院校友”的恶意转载行为承担全部的民事侵权责任。综上所述,四被告在网络环境下实施的侵权行为,严重地侵害了我的名誉权,特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在相关网站(相关网站具体指丁祖诒在搜狐网www.sohu.com教育频道上、西译新闻网www.xfunews.com的首页上、扬子晚报网www.yangtse.com的西译风采栏目这三个网站上,西安翻译学院西译新闻网www.xfunews.com首页上,搜狐公司在搜狐网www.sohu.com教育频道上,扬子公司在扬子晚报网www.yangtse.com的西译风采栏目)上向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判令四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公正费5840元、律师费2000元;3、判令四被告各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4、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丁祖诒、西安翻译学院辩称,这完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诉讼,是为了给我们的教学造成影响。搜狐网的博客不是实名登记,搜狐网也只有事后的监管作用,赵玉忠依据拼音推断博客的发布者是现实中的丁祖诒,这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赵玉忠明知博客注册是不进行实名登记,还要提起本次诉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赵玉忠举证网名为“苍天无语”等网上的人物作证,因为这并不是法律规定上的证人,不符合证人的条件,故这些证言都不能起到证明作用。扬子网也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因此,赵玉忠要求我们两方承担法律责任是不正确的,请求法院驳回。现不同意赵玉忠的诉讼请求。

    搜狐公司辩称,由于我公司网络博客不是实名登记,赵玉忠不能依据拼音推断博客的发布者就是现实中的丁祖诒。而且我公司也没有主观明知把这个博客放在教育频道上,这是根据内容而自动分类的,我公司是根据博客的点击量进行推荐。我公司在诉讼发生之日就删除了这篇博客,我公司尽到了事后的监管义务,我公司不可能进行事前的监管,应由权利人进行请求再由我公司删除。而且我公司也不同意在搜狐教育频道上进行赔礼道歉,因为涉案的是搜狐网的博客,如果涉及侵权,也应在涉案的范围内进行赔礼道歉。我公司不同意赵玉忠的诉讼请求。

    扬子公司辩称,我公司是为了宣传和支持我们国家的民办教育而创建了西译风采栏目,这是我公司办这个栏目的初衷。这个栏目的文章来源于江苏的民办学校毕业生、西安翻译学院校友和其他网站的转载。我公司在赵玉忠起诉后已经对于涉案文章进行了删除,我公司也尽到了新闻单位的自审义务。赵玉忠说我公司纵容其他人散播文章的观点,这是错误的。因为已经删除了相关文章,这说明我公司已经尽到了新闻单位的自审义务,而且在没有任何单位认定这些文章是侵权文章的情况下,我公司就删除了这些文章,不是赵玉忠所说的纵容他人。我公司认为赵玉忠要求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也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我公司不同意赵玉忠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赵玉忠向本院提交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作出的公正书。根据赵玉忠2007411日进行网络证据保全的公证书显示:在西译新闻网上,作者LUUXUN2007328日发表《赵玉忠的贼惦记》一文,赵玉忠认为该文中以下内容侵犯了其名誉权:1、一个电影学院不务电影正业的二线杂碎;2、整天热衷于给反华势力代表人方舟子捧臭脚;3、整天沽名钓誉地弄写(些)社会兼职头衔和旁门左道的挂名著作;4、难怪这个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赵玉忠,能像小爬虫变色龙那样攫取种种头衔和荣誉;5、赵玉忠有给书记写信哭诉的毛病,不妨再如法炮制一番作为自*6、看来在下还得小心为妙,“不怕贼光顾,就怕贼惦记”。该网站备案号为陕ICP05007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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