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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翻译学院诉成都商报社,唐小强起诉状

来源:xfuedu.org 作者:西安翻译学院 时间:2008-10-21 点击:

原告:西安翻译学院

被告:四川成都商报社

被告:唐小强

诉讼请求:

1,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为原告恢复名誉,并在同等版面,刊登同等篇幅的道歉文章。

2,要求二被告立即删除在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上和新浪国内新闻上对原告的诋毁文章,并在同等版面,刊登同等篇幅的道歉文章。

3,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二被告互为承担连带责任。

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08年09月11日,成都商报社在其主办的媒体《成都商报》刊登了一篇题为《西安翻译学院教工毒打记者追踪-------四川省记协领导慰问受伤记者》下简称《慰问》一文。文章中涉及到西安翻译学院的内容明显失实。之后,2008年9月19,20日,西安翻译学院委托律师就此文章失实部分致函成都商报社和唐小强本人以及四川省记者协会,希望二被告能对失实文章予以更正和澄清。但到本案起诉前,二被告均无答复。

被告成都商报社在《慰问》一文中称:

“8月8日,本报记者彭世军在西安翻译学院采访时,遭遇校方阻拦”。此部分文字表述完全系第一被告自行编造的内容。

原告西安翻译学院有视频资料证明:彭世军在西安翻译学院期间,受到了学院的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接待,其中视频资料显示,彭世军和学院有关领导进行了长时间的交流。之后,双方礼貌告别。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遭遇校方阻拦一说。

对此部分,西安翻译学院2008年9月19日已委托律师致函成都商报社,希望其能予以澄清。但第一被告至今不予澄清。故此,原告西安翻译学院要求成都商报社就此问题,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成都商报社在该文中继续对西安翻译学院进行攻击,该报社用第二被告唐小强的表述称:“西安翻译学院暴打记者”。

文字表述如下:

“昨日,四川省记协常务副主席唐小强一行来到彭世军的家中,他亲切询问了彭世军的身体恢复情况,祝愿彭世军早日康复。唐小强表示,西安翻译学院暴打记者事件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极大关注,省记协对本报记者彭世军的敬业精神表示敬意,对于发生的侵害新闻工作者合法采访的违法犯罪行为表示严厉谴责,同时希望西安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依法严厉惩处,省记协也将继续关注事件的处理情况。

唐小强说,近年来我省已发生多起记者正常合法采访权受侵害的事件,省记协希望社会各界都来关注、谴责这些违法犯罪行为,而媒体也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此文,第一被告成都商报社向外界宣布,西安翻译学院暴打了该报社记者彭世军。并用唐小强的话说,西安翻译学院是暴打记者的主体。而非是个人。

文章发表之后,为了证实此说法是否为唐小强本人说表述,西安翻译学院2008年9月19,20日通过律师分别致函给成都商报社,唐小强,以及四川记协,要求相关人员予以澄清事实。

但是成都商报社和四川记协以及唐小强本人均未采取措施,也未回复原告文中的表述是不是唐小强所为。故此,西安翻译学院将唐小强列为第二被告,要求其对成都商报刊登的文章中,他表述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同样,成都商报社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刊登唐小强的所谓西安翻译学院暴打记者一说,也应当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

另外截止到本案发生诉讼至今,原告西安翻译学院未见到成都商报社记者彭世军出示采访证明材料和记者证件。

该文章发表之后,国内许多网站分别转载。其中四川新闻网以及新浪国内新闻都同时刊登[http://news.sina.com.cn/c/2008-09-11/041014432420s.shtml].该文章目前在国内网站转载频繁,在许多门户网站和搜索工具上,如百度,谷歌等主要搜索工具上传播面积极为广泛,对原告的影响及其恶劣。给原告的声誉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也为此影响了原告在四川的总体招生情况。详见原告提供的经济损失证据。

以上内容和事实,原告均有视频资料和要求其澄清事实的邮件票据证据为证。

综上:原告认为,成都商报社和唐小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指责西安翻译学院“暴打”记者,并广泛传播。接到原告要求更正和澄清的函件之后,不予回复,不予更改,显然是用媒体的强势话语权欺压被采访单位。

唐小强作为记协领导不调查,听信一面之词,制造西安翻译学院暴打记者的不实之词,经过成都商报刊登之后,对西安翻译学院的声誉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接到原告要求其澄清事实的函件之后,依然不理不睬,显然是用媒体的强势对待弱势群体的态度,也是导致本案原告被迫走上法庭维权的基本原因。

为此,原告无奈,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

1,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为原告恢复名誉,并在同等版面,刊登同等篇幅的道歉文章。

2,要求二被告立即删除在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上和新浪国内新闻上对原告的诋毁文章,并在同等版面,刊登同等篇幅的道歉文章。

3,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二被告互为承担连带责任。

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西安翻译学院

2008年10月15日

附件:

1,  彭世军在西安翻译学院的视频资料。

2,  成都商报2008年9月11日刊登的侵权文章。

3,  西安翻译学院委托律师致函成都商报社和四川记者协会的函件及相关邮局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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